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184页(180字)
在计征所得税时,对企业实现的利润,允许先按规定归还各种专项生产措施贷款,再计征所得税的规定,称为税前还贷。根据财政部规定,国营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经财政税务部门审查同意,在归还各种专项生产措施贷款时,可以用贷款项目投产后增加的利润,先归还贷款,后征所得税。但对农村社队工副业单位一律不能用税前利润归还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