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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调节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184页(351字)

是对国营大中型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征收的一种税。是为了调节国营大中型企业的税后利润而设置的一个税种。根据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批准试行的《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调节税以国营大中型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为征税对象,以独立核算的国营大中型企业为纳税义务人,采用分户差别比例税率,以核定的企业1983年基期利润为基数,扣除按55%计算的所得税额和合理留利后的余额,占核定基期利润的比例,即为调节税税率。没有余额的,不核定调节税税率。从1985年开始,工业、交通运输、商业企业当年利润比基期利润增长部分,减征70%的调节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采取按期预交,年终汇算清交,多退少补的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交调节税数额大小,分别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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