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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199页(401字)

我国现行对房产契约征收的一种税。1950年3月31日政务院颁布了《契税暂行条例》,1954年6月对部分条文进行了修改,公布了《修正契税暂行条例》。契税以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土地房屋而书立的契约为征税对象,以承受人为纳税义务人,采用差别比例税率,买契税率为6%,典契税率为3%,赠与契税率为6%,分别按买价、典价、现值价计征。契税一般由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征收,交财政部门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一部分。开征契税,对保障人民土地、房屋的权益,减少产权纠纷和增加财政收入,都有一定的积极作用。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土地成为国有或集体所有,城乡房屋买卖也很少发生,契税的征收工作大量减少,有的地方停止了契税工作。1981年11月23日财政部发出《关于改进和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把城乡契税工作开展起来,保障人民房屋的合法权益,增加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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