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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奖金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199页(399字)

我国从1984年开始对国营企业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发放的奖金征收的一种税。根据1984年6月28日国务院颁发的《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国营企业奖金税以企业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发放的奖金为征税对象,以企业为纳税义务人。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不超过标准工资两个半月的,免征;超过标准工资两个半月至四个月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标准工资四个月至六个月的部分,税率为100%;超过标准工资六个月的部分,税率为300%。对发给矿山采掘工人、搬运工人,建筑工人的奖金;按国家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自然科学奖;经批准试行的十种燃料、原材料节约奖;外轮速遣奖等免征奖金税。奖金税一律按年计算征收。企业交纳的奖金税应在企业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中列支,不得列入成本。开征国营企业奖金税,对从客观上控制消费基金增长过快,有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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