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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外支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323页(219字)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业务)经营活动无直接关联的各项支出。由国家财政部统一规定其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搬迁费、劳动保险支出、职工子弟学校和技工学校经费、编外人员生活费、新产品试制失败损失、非常损失、治理“三废”支出、落实政策补发工资和生活困难补助费、转出调出职工欠款诉讼费、聘请律师费等项目。

企业不得在国家规定范围以外,任意增列营业外支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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