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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占用费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472页(337字)

是国家对国营企业占用国家的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按照规定的标准所征收的费用。是企业纯收入上缴国家预算的一种形式,体现企业占用国家资金应向国家承担的经济责任。建国以来,对国营企业所需要的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一直采用无偿供应办法,由国家统一投资、无偿使用、无偿调拨。这种方式不利于发挥企业节约使用资金的积极性和提高资金的经济效益,从1981年起对所有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征收资金占用费。国家根据利润率水平,分别不同行业,对固定资金规定了月率2‰到8‰的计征比例;流动资金占用费的费率为每月2·1‰。对暂时没有负担能力和经批准的计划亏损企业以及占用资金多,利润水平低的企业,可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给予临时减免照顾。实行利改税后停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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