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检查机关的职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北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知识辞典》第456页(685字)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主要有以下职权:(一)检举监督权。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中央委员会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向中央委员会检举,中央委员会应即受理。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对中央以下的同级党的委员会成员实行党章规定范围内的监督。如果发现同级党委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令的行为,应当如实向同级党委反映,也有权不经过同级党委,直接向上级纪委、上级党委直至党中央反映。(二)检查权。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情况。有权检查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的章程、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三)审批权。县级或县级以上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依据党章及有关规定审批对党员的纪律处分。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四)处分权。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对违犯党纪的党员作出处理,决定或取消对党员的党纪处分。其中,对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意见,要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请示报告。(五)申诉权。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有权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如果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情况,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