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与国际私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北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知识辞典》第575页(323字)

调整国家间相互关系的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就是国际法,也称国际公法。其特点有:(一)主体(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主要是国家,同时也有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以及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二)国际法的重要来源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也源于有些国际组织的有些决议等。(三)国际法要通过国家的协议或认可来制定。(四)国际法没有统一的立法机构或强制执行机构。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的总称。它的来源是国际条约、国内法或国际惯例。它调整的问题包括:外国人在本国的民事法律地位;涉外所有权关系;对外贸易的买卖、运输、保险等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和继承关系;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的国际保护,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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