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北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知识辞典》第576页(416字)

又称法的效力。指法生效的范围,即法律规范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发生效力。对人的效力,由于各国立法原则不同,大致有:(1)以国籍为准的属人主义,法律规范专适用于本国人;(2)以地域为准的属地主义,法律规范只在该国领土上生效;(3)属地与属人相结合的原则,凡居住在一国领土内者,原则上适用该国法律,但在某些问题上,外国人要适用本国法律。关于地的效力有:(1)在全国范围内生效;(2)在局部地区有效,如某地方性法规只在该地区有效;(3)有的法律在一定条件下效力可超出国境。如我国《刑法》。关于时的效力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中止效力。法律生效时间主要有:(1)自公布之日起生效;(2)另行规定生效时间;(3)公布后达到一定期限在全国各地生效。法律中止生效时间有:(1)法律本身规定有效时间,到时限又无延期规定者自行停止生效;(2)新法颁布,相应旧法失效;(3)颁布特别决议将旧法规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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