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北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知识辞典》第579页(412字)

国家公证机关按照公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申请,对法律行为或者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证明它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非讼活动。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保护公民和法人的权利、预防纠纷、维护法制的一种司法行政手段。办理公证的人员称公证人或公证员。由公证人员对一定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予以证明的行为称为公证行为。通过公证所发生的法律效力称公证效力。我国国务院在1982年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中国公证机关办理下列公证行为:(一)证明合同、委托、遗嘱等法律行为。(二)证明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文书;(三)证明法律事实;(四)证明非争议性事实,如某人的住所、亲属关系;(五)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证明其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六)证据保全。(七)保管遗嘱与文件。(八)办理与公证行为有关的辅助性工作。(九)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公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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