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北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知识辞典》第614页(515字)

亦称秀美,与崇高相对而言,是美的一种存在形态。优美是美学史上最早提出的审美范畴。毕达哥拉斯认为美即和谐,亚里士多德认为美是秩序、匀称和明确,西塞罗把美定义为物体各部分的适当比例加上悦目的颜色。虽然古罗后期出现了崇高概念,而在整个中世纪,优美与崇高仍混为一谈。直到十八世纪英国美学家博克才把优美与崇高作对比研究,探索优美的特性。以后的美学家,一般都把优美作为一个独立的美学范畴。

一般认为,优美的实质是形式的和谐或观念的完善。历史唯物主义实践观认为,优美是人类社会实践的产物,是人与对象在实践的基础上建立的一种关系,优美体现了主体与客体、内容与形式、现实与理想的和谐统一。

优美的审美对象一般具有小巧、柔和、淡雅、细腻、轻盈、舒缓、嫩弱、典雅、清秀、妩媚等特点。优美给人的审美感受是亲切、轻松、随和、舒坦、宁静、愉快。优美大量存在于自然、社会、艺术等各个领域,如清风朗日,鸟语花香,井然的秩序,和谐的生活。文艺作品中的优美表现为意境、形象的完美,矛盾冲突的解决,内容与形式的统一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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