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〇年总统第十三号决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3页(267字)

全称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关于申请加入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籍手续的一九八〇年第十三号决定。印度尼西亚政府关于外侨申请加入印度尼西亚国籍的决定。1980年2月11日由苏哈托总统签署并生效。决定第1条规定:居住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凡符合一九五八年第六十二号法令第5条所规定的条件者,即:年满21岁;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领土内出生;或者当提出申请时最近至少已经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领土内连续居住了5年或断续10年;等等,均可申请加入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籍。决定对办理入籍手续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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