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二年种族集团区域修正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5页(344字)

南非联邦政府对一九五〇年种族集团区域法修正法案。1952年6月28日签署公布,共22条。主要内容:(1)原定“非土着集团区域的划定,除非经由国会参众两院联合会议通过,不得在种族集团区域法案公布日起5年内施行”一条,其5年期限,修正为15年。(2)任何地区一经公布划定为某一种族集团区域时,非属该种族集团人士,未取得内政部长的许可证,不得继续在该区域居住。(3)在各种族集团区域置有不动产者,而其本人已属于别一种族集团时,未经许可,不得继续保持该项产业。(4)自法案公布之日起,非经内政部长批准,某一种族集团人士,不得迁往前为别一种族集团人士居住的房屋。(5)禁止各种族间房地产的转让买卖。(6)限制营业执照的发给或旧有营业执照期效的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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