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国籍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92页(376字)

1929年中华民国政府制颁的国籍法。同年2月5日公布施行。共分5章20条。采用*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的混合制。规定凡具有中华民族血统者,均取得中华民国国籍。对根据当地国籍法已自动取得外国籍的华侨未予排除,故实际上承认华侨拥有*双重国籍。第1章第1条规定,下列人属于中华民国国籍:生时父为中国人者;生于父死后,其父死时为中国人者;父无可考或无国籍,其母为中国人者;生于中国地,父母均无可考或均无国籍者。第2章第2条规定,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取得中国国籍:为中国人妻者,但依其本国法,保留国籍者,不在此限;父为中国人,经其父认知者;父无可考或未认知,母为中国人,经其母认知者;为中国人之养子者;归化者。又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归化,以及国籍之丧失与回复的各种具体条件。同时公布施行《国籍法施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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