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秘友好通商和航海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116页(418字)

1874年中国与秘鲁和平友好通商与航海条约。1874年6月26日,由清政府特派钦差全权大臣李鸿章与秘鲁特命全权公使葛尔西耶签订于天津。主要规定:(1)两国互派总领事、领事、副领事、署领事等官,办理本国商民交涉事件。唯必须真正官员,不得委商人代理。(2)两国人民可以自由前往各国,或愿常住入籍,或随时来往,或游历,或贸易,或佣工,或久居,悉听自便。除两国人民自愿往来居住外,别有招致之法均非所准;现经两国严行禁止,不准在澳门地方及各口岸勉强诱骗中国人运载出洋。违者,其人各照本国例从严惩治。至所载运之船,一并按例罚办。(3)两国商民可在对方国境各地往来运货贸易,在起卸货物、输纳税项等方面,与别国商民享有同等的最惠国人民待遇。(4)两国兵船可以赴彼此凡有别国兵船所至各口岸;一切买取食物、烟煤、甜水,修理船只,地方官妥为照料;船上水师各官与地方官平行相待;该兵船进出口,一切税钞俱不输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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