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拿马一九二三年移民限制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147页(349字)

1923年巴拿限制华人入境的法令。主要规定:凡移居巴拿马华人,经巴拿马政府许可后,须缴纳入境税300美元,唯操农业者则只缴50美元;凡华人商店,每年缴纳各种税项超过1500美元者,每年可由中国雇伙计1名到巴,以司店务,唯须照纳入境税;如伙计身故,或出境不回,准由中国雇人补缺,每人缴纳入境税150美元;凡1922年12月1日以前已在巴拿马境内之华人,无论久居或过境,欲继续居留境内,须由中国外交官或领事官代为申请注册,如获准发给居留证,每张须贴印花税票10美元;凡居留巴拿马之华人,欲离该国,必先向巴拿马外交部领取回巴执照,及回籍护照,始得重新入境,但如过3年,则每年征收入境税100美元;凡船主及陆路运输者,载运违例华人进入巴拿马,亦订有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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