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芳公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208页(626字)

印度尼西亚西加里曼丹华侨建立的金矿开发公司。1777年由罗芳伯联合坤甸的三星、山心、老埔头及新埔头等4家公司组成。总厅设在曼多尔(又译东万律)。它由一位头人(又称大哥)、二位副头人和尾哥及老大组成,负责领导及处理公司各项事务。头人由公推产生,首任头人即罗芳伯,又称罗大哥。下属各矿公司推举一副头人、尾哥及老大分别处理采矿生产、收税及分配、劳动力出入等事宜。公司组织系统受到天地会组织影响,具有较浓厚的封建色彩。最盛时其矿工成员达2万余人。1793年罗芳伯去世时遗嘱规定兰芳公司大哥(或太哥)由嘉应州人接任,副头人则由大埔县人接任。1824年兰芳公司第五任大哥刘台二被荷兰殖民当局收买,承认加布亚斯河以西属荷印政府,河东仍属兰芳公司。人头税收入归荷印政府,其他捐税仍由公司自收。1854年兰芳公司头人刘生在荷兰殖民者胁迫下,派兵与荷军夹攻大港公司。1856年荷兰殖民者又迫刘生订立密约,规定除东万律地区外,其余所有原公司地区归荷兰殖民者管辖,荷兰仅承认兰芳公司在东万律有自治权。1884年,刘生病逝,荷印殖民者派官员接管东万律,并逼其家属交出历代公司印信,不得再举总长。此事激起广大华侨矿工的义愤,在矿工梁路义(一作梁露二)的率领下,奋起反抗荷兰殖民者,多次击败荷兰殖民军,坚持斗争4年多。1888年,因力量悬殊,终于被荷兰殖民军彻底消灭,兰芳公司从此结束,它共经历了10位总长的领导,存在111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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