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法庭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272页(280字)

近代泰国华人法庭。因大部分华侨不了解泰国法律及法律程序,法庭诉讼时,多请官吏或洪字会首领代劳。泰国政府遂授权*华人事务司解决当地发生的各种华人民事纠纷,并充任华人法律顾问。拉玛五世(Rama Ⅴ,1868—1910年在位)改革华人政策,于1868年12月设立华人法庭。隶属于华人事务司,使用华语,依照华人习俗审理案件。全权处理民事案件,刑事案则由泰国法庭审理。初期因法官能力强,工作开展顺利,受到华侨尊敬。后期,因法官办事不力,引起原告与被告双方不满,而需再上诉于泰国法庭。华人法庭逐渐冷落。1910年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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