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朝鲜中华民国居留地废止之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327页(356字)

又称中国在朝鲜居留地废止协定章程。中国与日本关于废除在朝鲜的中国租界的协定。1882年《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签订后,华侨大批移入朝鲜。仁川、釜山、元山三口岸华侨更众,在三口岸皆辟有华人居留地(租界)。1910年清廷与朝鲜统监府签订《仁川、釜山及元山清国租界章程》。1913年11月22日,中华民国驻汉城总领事富士英与朝鲜总督府外事局长小松缘分别代表中日两国政府在汉城签订《关于在朝鲜中华民国居留地废止之协定》。共6条。主要内容为:仁川、釜山、元山的中国居留地废止,编入新定朝鲜地方区域;上述三地居留地的行政事务由朝鲜总督府地方官厅担任;上述三地居留地内,有永久借地权者,可依自己选择,或变更所有权,或不变更,每年交纳地租金;居留地内的房屋,须交纳赋课金、租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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