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进口物资管理的若干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327页(342字)

中国政府侨务政策。1989年2月20日由国务院签发。共10条。主要内容有:(1)坚持捐赠自愿,接受自用的原则,但各级机关不得接受捐赠。(2)对于直接用于工农业生产、文教卫生、科技以及公益事业的捐赠物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免税。(3)鼓励捐赠现汇,现汇经批准后可进入指定的机构进行调剂。(4)对超过限额的机电产品不得进口。(5)对实行集中报批的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包括以“在外售券,境内取货”方式接受的捐赠,只限于直接接受单位自用,不得转卖、转让。(6)外商企业及有关贸易团体向中国有关单位赠送物资及各种无偿援助,不属华侨、港澳台胞捐赠范围,应按有关规定办理。(7)对假借接受捐赠名义进行套汇、逃证、逃税、倒卖等非法活动的,依法惩处。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