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327页(272字)

中国政府关于归侨子女自费出国留学规定。1982年7月16日,教育部、公安部、外交部、劳动人事部共同签发。共15款。其中第5款中要求,为保证国家培养人材计划的完成,高等学校的在校本科生、专科生以及高等学校(含研究机构)的在校研究生(包括在职研究生),不准自费出国留学;高等学校毕业生,必须服从国家统一分配,工作两年后,经批准方能对外联系自费出国留学。但在同款中规定,属于国外华侨、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和归国华侨在国内和内地的子女、亲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含配偶),具备自费出国留学条件的,可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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