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移民国籍法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415页(361字)

现代美国重要移民法。以修订1912年“移民国籍法”为目的,以林登·贝恩斯·约翰逊(Lyndon Baines Johnson,1908—1973)总统向众议院提出的二五八〇号法案为基础。1965年获国会两院通过,由约翰逊总统于同年10月3日在纽约自由女神像下签署。自1965年12月1日开始分期实施,以3年为过渡时期,1968年7月1日全面推行。法案规定,消除过去移民法中种族歧视及国籍歧视的传统立场。每年全球各国移民美国总额共为29万名。其中,东半球12万名,西半球17万名,但任何国家每年均不得超过2万名。同时,还强调家庭团聚的原则。美国公民的配偶、父母及年幼子女优先入境,并不计入上述名额。此外,还注意吸收外国受过高等教育的知识分子及专门人材,并接受各国政治难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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