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民教育复员计划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509页(397字)

1946年春中国侨委会拟定的海外华侨教育复员计划。共20条。包括:(1)各地华侨教育的恢复,应根据当地华侨教育的需要,及各校自身恢复的能力,由政府予以扶助、筹备、合理调整。(2)战争期间在敌占区继续开办的学校,其教职员应全体联名具结,效忠祖国,并相互保证其未甘心依附敌伪。(3)为了解决师资问题,除鼓励国内教育人士出国服务外,尚需在海外重要地区的中学内附设一年制简易师范科,并逐渐推广为师范学校。(4)一律查禁敌伪教材,在侨校教科书编印完竣前,可采用国内规定的课本或战前审定的教科书,并应扶助海外文化机构如书店等复业。(5)侨生成绩优良而因家庭遭受战祸无力完成学业者,订定办法酌予救济。(6)各居留地政府对于华侨教育的不合理待遇,应按照平等互惠原则与有关国家交涉后予以解除,使华侨得以自由兴办学校以教育其子弟。后因缺乏经费,此计划未能全部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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