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544页(258字)
英属海峡殖民地及马来亚管理华人*妹仔的法令。1933年1月颁布,同时撤销*家庭女佣法令。规定此后不得收养新的妹仔。已有妹仔须在6个月内登记。华民护卫司有权拒绝其登记或撤销登记。未登记的妹仔为非法。主人不得虐待妹仔,不得将收养的妹仔转让他人。如主人死亡,而其妹仔由新主人收养,须在一周内报告华民护卫司。主人除必须付给律政司规定的妹仔最低工资外,还要向妹仔提供足够的食物、衣服及医疗。主人如有虐待妹仔之行为,经区法院审判及华民护卫司批准后,可处以500元罚款或2年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