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王国第Ns九〇四号法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570页(373字)

柬埔寨王国关于外侨加入柬埔寨籍的法令。1954年9月27日由诺罗敦·西哈努克签发于金边,1956年1月公布。主要规定:(1)要求入籍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折衷办法,应该申请方可获准。(2)凡申请入籍的外侨,应该具备下列各点:不能在某种(特殊)情况或任务上要求入籍;品行良好;通晓柬埔寨语;申请入籍前5年在柬境内有固定住址;申请入籍时在柬境内有固定住址;不会使国家增加对他的物质和精神负担。(3)凡在柬国内出生者,或妻子为柬埔寨人的外侨,申请入籍前只要在柬境内有固定地址并住满2年即可。(4)为柬埔寨国家建立功绩而致残者、高级知识分子、在经济等领域对柬埔寨作出巨大贡献者、在战争时期加入柬埔寨军队并有立功表现者,在申请入籍时可以给予不同的优惠,甚至不附加任何条件。(5)获准入籍者必须在法庭上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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