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号谕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742页(322字)

南越政权迫害并强行同化华侨的法令。1955年12月7日吴庭艳(1901—1963)“总统”以第十号谕令签颁*《南越国籍法》。其第16条规定;“出生于越南。父母均为中国人之儿童,如其父母中之一人系在越南生长者,则此儿童系越南人,同时无退出国籍之权。”1956年8月21日,吴庭艳复署第四十八号谕令,修改上述国籍法第16条,规定:“在越南出生之儿童,其父母均为中国人者,均一律系越南籍。在本谕令未公布前,在越南出生之儿童,其父母为中国人者,亦一律系越南籍。”删去第十号谕令条文中父母须有一人为越南出生者之规定,即将必须加入南越国籍之条件由第二代侨生改成第一代侨生,引起广大华侨的强烈反对及愤怒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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