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时令说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河北人民出版社《中国神秘文化辞典》第5页(315字)

封建统治者按阴阳五行转化的理论而制定的法律制度。阴阳五行家认为天地间有阴阳二气,阴阳的消长造成春、夏、秋、冬四季的变化,阳始于春,盛于夏,因此春夏之时万物生长、发展,体现了上天的好生之德。春喜夏乐,顺应天意,统治者在春夏之时应大兴礼乐教化,广施仁义,使万民喜乐。此时,应停止实行死刑,以免损伤阳气,违背天意。春夏由此成为停刑的时令。阴始于秋,盛于冬。因此,秋冬之时万物萎缩,收敛,体现了上天的威严。“阴,刑气也”。秋忧冬悲,顺应天意,统治者在秋冬之时应行阴政,其中包括刑杀。秋冬由此成为行刑的时令。先秦时,孟秋开始行刑,汉代以秋冬两季为行刑时令,唐代以后,秋分至立春前为行刑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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