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论六卷》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哲学社会科学名人名著辞典》第526页(993字)
西欧文艺复兴时期法国政治思想家让·布丹的代表作。它第一次系统地论述了近代资产阶级的主权学说,适应了建立民族国家的需要,对后来的理论家认识国家起过重要的启迪作用。
主权观念是区分西方近代、古代、中世纪政治学说的分界线之一。布丹提出:国家最本质的特征,就是必须具有主权。一个国家的主权,就是“向人民整体颁布法律而无须经过他们同意”的权力。主权的基本特征是具有高于国内任何政治权力的、不受法律限制的至高无上性。主权是单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又是永恒的、本身不随主权者的生命和任期所限。主权应该根据立法掌握在一个人或一个政治机构手里,但布丹否认所谓主权者受人民意志或受法律约束,以及权力属于人民议会的理论。主权包括立法权、任命官吏权、最高裁判权等八项职能,它们是不可转让的。
为了确切地维护主权的至上性、统一性和永久性,布丹对前人的政体学说作了独特的更动和发挥。本书划分了国家的类型和国家的形式。前者讲主权的归属,并按主权者人数的多少概括了三种国家类型;后者讲权力的行使。布丹在国家的类型里绝对否认混合政体论,但是在每一种类型的国家里,他认为可以是其它各种政体,也可以是混合政体。布丹的用意在于强调国家的本质取决于主权归属方面的特性。
布丹在这部着作中分别讨论了国家的起源和基础、主权的特性和职能、公民的范围、国家和政府的形式,以及政体的变革等等。布丹还提出,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要适应民族的特性;影响民族特性的因素是土地、气候等物质环境。这一思想后来被杰出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继承和发挥。《国家论六卷》因其讨论国家基本问题的深度和涉及有关概念的广度成为近代一部典型的系统的政治学专着。
《国家论六卷》成书于资产阶级力量尚未壮大的时期,这就不可避免的包含一些旧理论的残余。布丹主张国家由家庭演变而来,家庭是国家的基础;国家的主权类似家庭中家长的最高权力;国家只以家长为公民,而且公民因年龄、性别、社会地位的不同而具有不平等的权力。布丹还时常援引神法为私有财产和政治社会的秩序作理论论证。这些说明作者在观念上还未完全摆脱古代和中世纪传统的政治理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