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尼斯,斐迪南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哲学社会科学名人名著辞典》第570页(733字)

【生卒】:1859—1936

【介绍】:

德国社会学家。出生于施勒斯维希州的奥尔登斯沃尔斯,先后在耶拿、莱比锡、波恩、柏林、基尔、杜宾根各大学学习语言学、历史学、哲学。1881年在基尔大学通过了哲学博士论文答辩后任该校讲师,1913年起任该校哲学、社会学教授。1921年至1933年担任德国社会学学会会长。他受到亚当·斯密、克思和梅因等人的影响,28岁时,以发表名着《社区与社会》而博得声誉。他的着作还有:《社会学的研究和批判》、《社会学导论》。

滕尼斯给社会学下的定义是:从集合形式、规范、价值及关系形象来考察人类的共同生活。他很重视意志的分析,他把人的意志分为“本质意志”和“选择意志”,根据意志的这两个类型,他主张把社会分为“社区”和“社会”两个类型。“社区”是根据本质意志建立的,是感情的结合。如家族团体,其中全体利益先于部分利益,因而是集合主义的;“社会”是按照选择意志建立的,是理性的利害关系的结合,如职业团体,其中个人利益先于整体利益,因而是个人主义的。前者是有机的,以原始社会为典型,后者是契约的,以近代资本主义社会为典型。而在任何社会中,“社区”那种共同生活原理都是不可缺少的。

滕尼斯根据他的社会两分法,将社会学也分为两部分:普通社会学和特殊社会学。前者以最广义的团体生活为研究对象,后者又细分为三部分:一、纯粹的或理论社会学,应用构成的方法探讨社会学基本概念;二、应用社会学,应用演绎的方法分析社会上的经济关系、政治关系与精神关系;三、经验社会学或社会志,应用归纳的方法观察实际社会现象并加以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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