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哲学社会科学名人名著辞典》第587页(1862字)

【生卒】:约前390—前338

【介绍】:

战国时期卫国国君的疏远宗族,故又称卫鞅或公孙鞅,“少好刑名之学”,曾为魏国相公叔座的家臣。前361年,秦孝公即位,他携带李悝《法经》入秦,取得秦孝公的信任,后因功被封于商(今陕西商县东南商洛镇),故称商君、商鞅。

商鞅在秦国曾两次主持变法。第一次将李悝的《法经》加以修订补充,增加“连坐法”,把“法”改为“律”,作为《秦律》予以公布;奖励军功,禁止私斗,取消世卿世禄制度,限制、取消奴隶主贵族的各种特权;奖励耕织,重农抑商,“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拏”。第二次“开阡陌封疆”,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集权中央,推行县制,将全国分为31县(一说41县,又说为30县),县令、县丞等地方官由国君直接任免;按户口征收军赋;为增加户口,革除“父子无别,同室而居”的旧俗,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

秦国通过变法,由一个弱小的国家,一跃而为“兵革大强,诸侯畏惧”的强国,为后来秦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但是,却遭到秦国奴隶主贵族的强烈反对,秦孝公死后,商鞅被车裂而死。

商鞅是先秦法家“法治”理论的奠基者。他用历史进化的观点,来论证“法治”的必然性。他认为,人类历史不但是变化的,而且是向前发展的;法律和制度也要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他把人类社会的发展划分为“上世”“中世”“下世”“今世”四个历史阶段,指出:最初的人类社会没有国家和法律,“神农之世,男耕而食,妇织而衣,政刑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但是,随着历史的发展,人类“亲亲而爱私”,“以强胜弱,以众暴寡”,社会陷于争夺混乱。为了“定分”“止乱”,“圣人”为人类划定土地、财货、男女的分界,并为人类“立禁”、“立官”、“立君”,“内行刀锯(刑具),外用甲兵”,用国家和法律强行制止争夺,制止混乱。在当今之世的战国时期,“强国事兼并,弱国务力守”,诸侯国君只有实行“法治”,奖励耕战,壮大国家的力量,才能维持自己的统治,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他批驳了奴隶主贵族的“法古无过,循礼无邪”的观点,认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强调“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要求“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反对儒家“以德服人”的“王道”,主张“以力服人”的“霸道”。

“好利恶害”的人性论是商鞅论证“法治”可行性的理论根据。他认为,“人性好爵禄而恶刑罚”,因此,可以用奖赏的办法来鼓励他们努力从事农战,用惩罚的办法来制止他们去做有害于农战的事情,实行以赏罚为后盾的“法治”。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商鞅在变法中制定了各种重农重战的法令,奖励农战,富国强兵。为了保证这些法令能够贯彻实施,又实行“壹赏”、“壹刑”、“壹教”。“壹赏”即奖励有功农战和告奸(揭发犯罪分子)的人,压制商业和手工业,打击不从事农战和不利于农战的人,重罚匿奸之徒,使秦国人人“喜农而乐战”。“壹刑”即“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用刑罚保证法令的贯彻实施。“壹教”即取缔一切不符合法令,不利于农战的思想言论,用法令来统一思想,“燔书而明法令”,在思想意识形态领域中实行文化专制。

在建立“法治”理论的同时,商鞅还提出了一套推行“法治”的方法。他认为,要推行“法治”,首先必须有“法”,“立法分明”,使“法”成为“国之权衡”,即判断是非功过和行赏施罚的唯一标准。强调君主带头守法,要不分亲疏远近,有功则赏,有罪则罚。反对“释法任私”,要求任法为“公”。公布成文法,并力求做到家喻户晓,使“万民皆知所避就”。有了法以后,必须“信赏必罚”,以取信于民。此外,商鞅还强调君主必须掌握行赏施罚,生杀予夺的大权。

为了实行“法治”,商鞅还公开主张重刑,认为“禁奸止过,莫若重刑”。一方面要“刑多而赏少”,“先刑而后赏”;更重要的方面则是加重轻罪的刑罚,重刑轻罪,“轻者不至,则重者无从至”,最后达到“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的目的。他的重刑思想,到秦始皇统一六国以后,被发展到极端,成为秦王朝被农民起义迅速推翻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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