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维尼,弗里德里希·卡尔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哲学社会科学名人名著辞典》第642页(995字)

【生卒】:1776—1861

【介绍】:

德国法学家,历史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出身于法兰克福一个古老而富裕的贵族家庭,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胡果的学生。先后受教于尔堡大学,耶拿大学和柏林大学等。1800年获马尔堡大学法律学博士学位,后在该校和巴伐利亚州兰茨胡特大学讲授罗马法,1810年被任命为柏林大学教授。

萨维尼于1815年创办了《历史法学杂志》,作为历史法学派的机关刊物。他毕生致力于继承和发展胡果的历史法学思想,同时也致力于研究中世纪和近代的罗马法理论。主要着作有:《占有法》、《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方面的使命》、《当代罗马法制度》(六卷)。萨维尼是德国贵族的法学家,他反对资产阶级的自然法理论,维护封建的法律制度。他在尊重民族文化和民族历史的幌子下,否定理性主义的法律观和成文法的必要性。他认为,自然法是一个不足为根据的超经验的先天假设,它不是法的渊源;实在法的形式也不是立法的结果。他说:“法律只能是土生土长的和几乎盲目地发展,不能通过正式理性的立法手段来创建,”“法律都是由内部的力量推动的,而不是由立法者的专断意志推动的。”在萨维尼看来,法律如同语言一样,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壮大而壮大。法律的发展首先体现在一般人的意识中成为习惯,以后才体现在法学家所提出的技术原则中。他把法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法直接存在于民族的共同意识之中,并表现为习惯法;第二阶段,法表现法学家的意识逐渐科学化,出现了学术法;第三阶段,编纂法典。他反对当时德国拟编纂反映资产阶段要求的成文法典,认为只要旧法还继续有效,就没有必要编纂成文法典。

就法的渊源而论,萨维尼认为习惯法高于成文法,只要经过细致的历史考察,就能发现现存法律的现实意义,而立法和法典最多只能给现存法律以全面的表达。它宣称法律是民族精神或民族意识的体现,只有民族精神才是实在法的真正创造者。法是从民族精神中发展起来的,而每个民族的共同信念则是法的渊源。法的存在是同民族的存在和特征联系在一起的。这种把法看作与每个民族所处的历史时代和经济基础毫无关系的观点,显然是不科学的。萨维尼思想的核心是提高习惯法的作用,贬低成文法的意义,阻止德国制定统一的法典,以维护贵族的利益。

上一篇:《法哲学原理》 下一篇:奥斯汀,约翰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