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原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哲学社会科学名人名著辞典》第641页(1059字)
全称《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德国古典哲学家黑格尔在政治法律方面的主要着作。1821年出版。这部书的出版使他获得“官方哲学家”的称号。因为他在书中明确提出“哲学主要是或者纯粹是为国家服务的”观点,用哲学为反动的普鲁士政府服务。
《法哲学原理》除序言和导论外,分三篇,即抽象法、道德和伦理,也就是客观精神发展的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是意志自由在不同形式上更具体、更真实的表现。抽象法阶段是自由的直接形式的体现,其中包括所有权、契约、不法及犯罪三个环节。道德阶段具有主观自由、故意和责任,意图和责任以及善与良心等内容。伦理阶段是意志自由的充分体现,其中包括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三个环节。黑格尔的国家与法律理论主要体现在第三篇中。
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黑格尔明确宣称“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并声称“法哲学这一门科学以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体为对象”。从19世纪开始,随着资产阶级立法的广泛发展和科学的进步,法学成为独立的科学。黑格尔对法的含义作了极抽象、令人费解的阐述。他认为,“法的基石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法哲学原理》第10页)黑格尔并未从社会和历史出发,只是抽象地说,人有了意志自由,他就享有权利。在他那里自由与意志是同义语,有意志必须有自由。自由的东西就是意志,而意志没有自由,只是一句空话,也就不是意志。既然人都有意志,那么人人都有自由,也就是人人都有伴随意志自由俱来的权利。黑格尔认为抽象法的法字只能当“权利”来解释,因为德文“Retch”具有法、权利和正义三个不同的意思,而“抽象法”主要指抽象的权利。
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对法的发展,法的本质以及法的分类作了具体的说明;对政治法、刑法、国际法和世界史作了详尽的论述;对犯罪与刑罚作了辩证的解释,维护国际法中主权国家之间关系的平等和独立的原则。他还反对康德的永久和平论,认为不能把战争看成绝对的坏事,战争有助于一个民族的复兴,并能防止国内发生骚乱等。在政治思想方面,黑格尔主张实现以君主权力为主导的君主立宪制。总之,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把国家、市民社会和法统统放在他的包罗万象的哲学体系中,具有明显的唯心主义的特色。他的理论在法学上称为哲理法学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