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林,鲁道夫·冯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哲学社会科学名人名著辞典》第644页(1199字)

【生卒】:1818—1892

【介绍】:

德国法学家,新功利主义法学或社会功利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出生于车弗里斯兰德的一个律师家庭。1836年进海德尔堡大学攻读法学,毕业后在巴塞尔、罗斯托夫、基尔、维也纳、戈丁根等大学担任罗法教授。主要着作有《罗马法精神》、《为法律而斗争》、《法律的目的》、《常用的法律》、《法理学的诙谐和严肃》以及《今日罗马法和德国和法的教程年鉴编纂》等。

耶林的法学理论是建立在所谓新功利主义基础之上的。新功利主义是19世纪下半叶资产阶级进到帝国主义时期的产物,其目的是打着“社会利益”的幌子妄图掩饰阶级矛盾。耶林着重强调法律的目的是“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是法律的创造者和法律的唯一根源,所有法律都是为着实现社会利益而产生的。他认为,“法律并不是自由创造的东西,而是受人类意识支配并达到人类目的的东西。”因而在德国法学界又把耶林的新功利主义法学称为“目的法学”、“利益法学”或“社会法学”。

耶林的社会利益观的论据是,人类的行为必须受目的支配,每个人的意志或行为各有其目的。但是在社会中,要达到自己的目的,必须把自身利益与他人利益相结合,否则是不能实现的。这种结合就是把自我目的组织成为全体的目的。这个任务由国家通过法律来完成。在耶林看来,利己主义虽然是一切法律所不可避免的出发点,但由于人们不能独立生存,必须使自己适应环境,因而人们的行为就产生了利他主义的动力。这两种动力的结合就是社会存在的基础,社会利益必须采取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两种手段,前者主要指奖励和强制(即通过商业和法律);后者主要指责任感和爱护(主要是通过道德和伦理)。耶林认为,利己主义同世界的需要是不能调和的。世界给予个人所需要的东西,但责成他为上帝服务,只要能够吸引个人倾向世界本身的目的,就能够获得个人的合作。这种责成个人服务的作法正是世界文明的基础。因此,他提出法律的三个前提:“我为我自己存在”、“世界为我存在”、“我为世界存在。”他从第一个前提出发论述了全部的有关人的法律;从第二个前提出发论述了财产法、家庭法和义务法;从第三个前提中论述了责任的概念。耶林强调人们要想实现利益原则或功利原则,必须把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结合起来,这样才能达到社会和谐和社会秩序的安定。国家和法律的目的也在于促进和保障这些目的实现。

耶林的法律理论与他的先驱者不同,他以前的时代,大多数法学理论都是个人主义的。法律被看成个人用来与社会对抗以保卫他从自然状态中得来的权利的东西,而耶林的法律理论认为,法律与其说是保卫权利,不如说是公民能够在社会认可的限度内享有他的利益。耶林的新功利主义法学对20世纪欧美社会法学派有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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