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尔,约翰·斯图亚特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哲学社会科学名人名著辞典》第644页(1045字)

【生卒】:1806—1873

【介绍】:

英国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分析法学派的新功利主义者。他早年在法国阅读了边沁的大量着作,受到边沁功利主义的深刻影响。1822年同几位好友组织“功利主义学会”,专门研究功利主义并对边沁的功利主义做了修改和新的解释。密尔在政治法律方面的主要着作有:《功利主义》(或译《功用主义》)、《自由论》、《代议制政府》等。

密尔功利主义称为新功利主义,与边沁的功利主义略有不同。如果说边沁提倡的是个人的功利的话,密尔则着重强调社会的功利,强调利己与利他并重。另外,密尔还强调功利应有质与量的差别,他不同意边沁只注意数量而不注意质量的倾向。密尔有句名言:“作一个不满意的人,有胜于作一只满意的;作一个不满意的苏格拉底,有胜于作一个满意的痴人。”就是说,人们的品格智慧有高有低,各自对乐的追求也不同。他主张以社会多数的利益为标准,法律的作用就是要增加幸福的总质和总量。

密尔的自由主义带有19世纪的特点。他认为“自由是所欲的事,而不受他人限制。”它包括内在的良知、意识自由、思想和感觉自由,意见和感情表达的自由。他认为思想言论的自由,可以求得真理;个人爱好和研究的自由,可以充分施展人的才能。他把以上的自由原则看成是个性的发挥,也是人类幸福的主要因素。如果个人过分地受到社会限制就缺乏快乐,亦即缺乏幸福。而为了保障人们享受包括自由权在内的功利目的,在政治上必须实行代议制度。他认为:“任何政治形式所具有的一个最重要的优点就是增加人民的品德和智慧”,而优良政府的重要标志,就是其权力受积极公民的控制。代议制政治是最好的政治。因为代议制下政府的权力并不掌握在少数议员手中,而是在社会全体的监督之下行事。代议制政府系由所有人民选出来的代表组成;政府与个人关系密切,政府给予个人正当自由,个人也给予政府若干行动的范围。在代议制下,有些行为法则,必须首先有法律规定,而在许多不适宜运用法律的事情方面,就要借助舆论的力量。在代议制下,个人自由和社会控制有明显的界限。在代议制下,任何人在行动上应对社会负责的只限于与别人有关系的那一部分。至于只关系个人行为的,他是独立的,就权利而言是绝对的。人们对自己的身心具有无上的权利。这是密尔所标榜的资产阶级的个人自由与社会干预之间关系的准绳。他的思想在19世纪下半叶至20世纪对西方世界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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