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因,汉瑞·杰姆斯·萨穆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哲学社会科学名人名著辞典》第646页(995字)

【生卒】:1822—1888

【介绍】:

英国法学家、法制史专家和历史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出生于英格兰的累顿,青年时期在剑桥大学彭布鲁克学院攻读法学;1847-1854年担任该校钦定民法教授;1850年取得律师资格;后又在津大学、剑桥大学讲授罗法和法理学;1863-1869年任印度总督府参事室参事,曾参加制定英国的地方立法,协助编纂印度法典。主要着作有:《古代法》、《古代制度史》、《古代法和习惯》和《民众政府》等。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梅因被称为历史法学派,但他的历史法学同德国的胡果、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有所不同。德国历史法学派认为法律是由历史传统发展而成的,是民族精神的体现的产物;习惯法至高无上,居于一切法律之上,否认自然法和成文法的作用。而梅因则主张用历史的方法研究法律的发展,强调习惯在法律渊源中的重要性,并认为习惯法必须进一步发展为成文法。他着重分析各国法律演变的历史进程,指出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的古代法律渊源,都是从国王或酋长的判例到习惯法再发展为成文法。进入法典时代以后,人类社会就划分为静止社会和进步社会。前者是东方社会,后者是以罗马法和英国法为代表的西方社会。他断定静止社会的法律不再改进,而进步社会都超过古代成文法典而继续改革法律,以便适应社会的需要。他认为,法律改革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法律拟制,如罗马的“法律解答”和英国的判例法;二是衡平方法,例如古罗马以裁判官法补十二铜表法之不足,英国以衡平法补普通法之失公;三是立法,即由立法机关制定法规。梅因关于东方的静止社会和西方的进步社会的划分,暴露了他的阶级和民族偏见,是不科学的。至于他提出需要进行法律改革,以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发展是有见地的。

梅因揭示了资本主义前的法律关系到资本主义法律关系的变化,把这种变化概括为“从身份到契约”,并指出:“在西欧……奴隶身份已消归无有,此身份已为主仆间之契约关系所代替。”此外,梅因在《古代法》一书中对侵权行为的法律和关于犯罪的法律作了对比,详细论述了从印度村社到罗马法以及近代财产权和契约的发展史。他是第一个从历史上系统地研究古代法的英国学者。他的学说对19世纪下半期英国的立法活动和印度法律的编纂有过重要的影响。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