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西,阿艾伯特·维恩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哲学社会科学名人名著辞典》第647页(811字)

【生卒】:1835—1922

【介绍】:

英国宪法学家、国际私法学家和史法理论家。出生于英格兰的一个贵族家庭。1854年进入津大学贝利奥尔学院学习法律。1858年以优等荣誉奖毕业于贝利奥尔学院。1863年取得内殿律师学院律师资格,在伦敦执行律师业务,并从事法学着述。1882-1909年担任牛津大学教授,在英国历史上开创了在大学讲授普通法的先例。主要着作有《英宪精义》、《十九世纪英国法和舆论关系讲义》、《英国法律中的居住法》等。

在《英宪精义》中,戴西运用分析法学派的观点和方法阐述了英国宪法的基本原理,论证了英国宪法的正统性。他提出了英国国家制度的三个主要原则,即:(一)正式的法律规则和非正式的宪法传统之间的密切关系;(二)国会在立法方面的最高权力;(三)法治。戴西是英国历史上第一个阐明宪法与作为内阁制政府产生依据的宪法惯例之间关系的法学家。英国宪法是资本主义萌芽的宪法,它没有统一、完整的形式,而是由各种法律渊源而组成的,即:(一)历史上几种重要的规约性文件,例如《大宪章》、《权利请愿书》等;(二)议会的立法;(三)法院判例;(四)习惯法中关于政府职权的原则与规定;(五)宪法性的惯例。

戴西认为,英国的主权在议会。它可以制定任何法律而不受任何限制。议会可以修改宪法,也可以废除普通法。在他看来英国议会在法律上是无所不能的。戴西把英国议会说成是全国法律主权的体现。在论述法治原则时,戴西认为,任何人都不应因从事法律所未禁止的行为而受罚,并主张任何人的法律权利和责任都应由普通法院审理,反对采用一种处理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纠纷的行政法院。他还认为,根据习惯法的原则,国家与个人都应当是平等的。法治不仅能排除专横的法令,而且能完全防止政府官员的任意判断,并使司法独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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