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德,罗斯柯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哲学社会科学名人名著辞典》第655页(1162字)

【生卒】:1870—1964

【介绍】:

美国法学家、教育家、当代社会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生于内布拉斯加州林肯城的一个律师家庭,从小受到良好的教育。1888年在内布拉斯加州大学毕业后一度专门研究植物学、生态学及寄生菌学等,并取得了显着的业绩,被列为美国一千名着名科学家之一。后来他转而研究法学,进哈佛大学学习法律,毕业后在林肯城开设律师事务所。从1901年起,先后担任内布拉斯加州大学、西北大学、芝加哥大学、哈佛大学法学教授,1916年被任命为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1937年他被誉为第一个巡回教授,这是美国教授中最高的荣誉。他是一位多产作家,在政治法律方面的主要着作有:《社会法学的范围和目的》、《普通法精神》、《法哲学总论》、《法律史解释》、《法律和道德》、《美国法的形成时代》、《法律的社会控制》、《法理学》等。

庞德法律学说的理论基础是实用主义,深受霍姆斯实用主义法学思想的影响。他对法律的概念作了新的解释,认为法律概念应包括三层意思:法律秩序、权威性材料(社会现象或社会事实)和司法及行政活动。所谓法律秩序是指通过有系统地、有秩序地使用政治组织社会的能力来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的制度。所谓权威性材料是指一批据此作出司法或行政决定的权威性资料、根据和指示。所谓司法和行政活动是指为了维护法律秩序依照权威性的指示以决定各种案件和争端的过程。庞德从社会学观点出发断定法律是一种社会工程,对法律也应象对待一项社会工程一样做出综合性考察。考察工程时的关键是要注重社会效益,同样,研究和实施法律也应该研究它的社会作用和效果,而不是过多地死扣法律条文。因此,衡量法律好坏的标志不要抽象地看它是否合乎“正义”,而要看它是否给人们带来实际效益。

庞德还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控制的工具,所谓控制是指对人的扩张本性的控制,控制人们过多的欲望和贪婪的本性。在庞德看来,人具有合作的本性和利己的本性。合作的本性使人们构成社会,利己的本性使他们互相争斗。要使社会存在下去,就得调和二者之间的矛盾,控制人的利己本性。实行控制的手段有三种:法律、道德和宗教。法律的作用不是创造利益,而是承认、确定、实现和保障利益,使各种利益之间有一个适当的比例。这个比例能使大家尽可能地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得到满足,能够达到这样标准的法律就是正义的法律。庞德认为法律控制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其实,他所宣扬的“法律控制论”、“法律工程论”、“法官立法论”,都是为垄断资产阶级服务的。

庞德曾在旧中国讲学,并在国民党政府机关任职,对旧中国的法学有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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