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多佐,本杰明·奈森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哲学社会科学名人名著辞典》第654页(647字)

【生卒】:1870—1938

【介绍】:

美国法学家。生于纽约一个犹太人家庭。青年时代就读于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1891年取得律师资格。因在纽约上诉法院的辩护中表现出才华横溢、灵活机智而名声大振,被称为“律师中的律师”。1932年任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主要着作有《审判程序的性质》、《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矛盾》和《法律与文学》等。

卡多佐在法学方面的基本论点属于社会法学派,认为法律不应该是僵死的东西,它应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在他看来,一个国家宪法的主要价值在于它的普遍性,这种普遍性原则能使每个时代不同的价值观念与客观形势协调起来;换言之,当人们想要使自己的价值观念体系和变动的形势相谐调时,他们总能在宪法中找到根据。他特别强调在司法过程中创制新法的作用。认为法官的任务不仅仅是机械地寻找可供援引的判例,而是有条件的创新;当援引的宪法条款不完全清楚时,或者有关案件的法规尚未制定或是含糊不清时,或者有互相抵触的判例时,法官可以创造新原则或机智地采用旧原则来修补“裂缝”。卡多佐的主要目的在于探索解决法律的稳定性与适应性之间的矛盾的办法。他认为一件含混不清的案件可以采用四种方法作出裁决。一是类推规则或哲学方法;二是进化论的方法,即沿着历史发展趋势处理;三是传统方法,即按照社会习惯处理;四是社会学方法,即沿着公正、风尚和社会福利几条线去处理。卡多佐的理论在美国司法实践中有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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