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事

出处:按学科分类—语言、文字 江西教育出版社《中国语言学大辞典》第30页(340字)

也叫“象事”、“处事”。六书之一。以象征符号来表示意义的造字法。《说文解字·叙》:“指事者,视而可识,察而见意,上下是也。”“上”、“下”古文字写作“”、“”,其中的长横表示界线,界线上下加一指示性符号则见“上”、“下”意。指事字里的符号不是独立的字,而是事物意义所在的标示。一般认为可分两类:(1)纯指事。用纯符号表示,如“一”、“二”、“三”、“上”、“下”等。(2)合体指事。在象形字基础上加指示性符号来说明意义之所在。如“刃”字在“刀”旁作一记号表示刀锋,“本”、“末”在“木”字上下各加一符号表明木的根部和梢部。(3)变体指事。在象形字基础上变其形体而另成一字。如“大”,交其胫而成“交”,曲其足而成“尢”(古“”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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