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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苏区辞典》第131页(378字)

1934年1月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共17条。主要内容:规定宪法大纲的任务是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它在全中国的胜利;中华苏维埃政权的性质是工农民主专政的国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在苏维埃区域内,不分男女、种族、宗教,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凡年满16岁以上均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规定工人劳动法,宣布八小时工作制;主张没收一切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雇农、贫农和中农,实现土地国有;为保障工农利益,限制资本主义发展,宣布取消一切苛捐杂税,征收统一的累进税;规定工农劳苦大众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大纲还庄严宣告中华民族是完全独立与自由的,废除帝国主义在华的一切特权、不平等条约及外债。宪法大纲的颁布和实行为以后建立革命政权和法制建设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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