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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问题决议大纲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苏区辞典》第278页(772字)

1930年9月中共湘鄂西特委第一次紧急会议通过,是湘鄂西苏区早期土地革命的法规文件。大纲规定了划分农村阶级的标准:“凡有土地自己不耕种,也不雇人耕种,而只出佃,坐收租谷者为地主”,“凡自耕农土地有余,而兼雇人耕种或以余田出租者,及佃农虽自己无土地,却有资本租得大批土地,所收获超过需要,并雇人耕种者为富农”,“不论自耕农、佃农,土地仅自给者为中农(中农原分二等,一种富裕的中农,一种非富裕的中农)”,“虽有小块土地,而不能维持生活者为贫农”,“完全没有土地而专被人雇用耕种者为雇农”。大纲明确了党在土地革命中的阶级路线:“党对农民的策略,应该是抓住雇农和贫农,联合中农反对富农”,认为“雇农是乡村中的无产阶级,贫农是半无产阶级,应是党在乡村中的基本群众,中农是乡村中的小资产阶级,应是党在农村中的同盟者,富农是乡村中的资产阶级,是我们敌对阶级,但现在仍为反对富农阶级,而不是消灭这一阶级的时期”。大纲还说明了分配土地的标准和具体方法:“没收土地的标准,是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对于富农的土地,只没收所余、出佃坐收租谷的一部分,绝对不应侵犯中农的土地。”大纲规定:“凡在苏维埃区域内之无地及少地的农民,不论男女老幼,有分得土地的权利”,“分配土地……以人为标准,但有耕种能力之男女可得全分(红军虽在外,应以有耕种能力看待),否则可得半分。决不能完全以耕种能力及生产工具为标准”。大纲还规定:“废除租田制度,但不禁止雇佣耕种”,“土地不禁止买卖”。大纲明确指出:苏维埃政府此时应避免组织苏维埃农庄,如群众要求共同耕种,可以试办,但系例外。土地国有是宣传口号,还不是实行口号。这个大纲,基本内容是正确的。同年10月,湘鄂西第二次工农兵贫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土地革命法令》就是根据这个大纲规定的精神制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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