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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革命法令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苏区辞典》第278页(325字)

1930年10月,湘鄂西第二次工农兵贫民代表大会通过,全文共22条。主要内容为: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和财产,没收富农所余出佃的一部分土地,没收教堂、庙宇、祠堂、会馆占有的土地及一切公共的土地;不动中农的土地;没收的土地由政府召集群众大会讨论,平均分配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及失业贫民,男女老幼均可分得土地;红军战士及家属、家在本地的退伍兵士、投诚土匪、雇农、无业游民均可分配土地;土地有余时,非富裕的中农也可分一部分土地;土地不禁止雇佣耕种,不禁止买卖等。这个土地法令,基本方针政策是正确的。在1930年秋到1931年,湘鄂西苏区的江陵、石首、监利、沔阳、潜江、鹤峰、华容等县大都按这个法令进行了土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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