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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鄂西苏区的土地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苏区辞典》第283页(411字)

湘鄂西苏区对农民征收的税制。湘鄂西苏区建立初期,各地财政工作没有统一的税收制度。1930年10月召开的第二次工农兵贫民代表大会宣布成立湘鄂西苏维埃联县政府后,湘鄂西苏区的税收才规定了统一的标准。其中,土地税的征收先后有两个标准。1930年规定按土地的肥瘠划分为上下两等,每年秋后征收:以每户占有土地数量和质量计算,有上等田10亩以下的不收;10亩以上的收10%;15亩以上的收15%;40亩以上的收30%。有下等田15亩以下的不收;15亩以上的收10%;35亩以上的收15%;60亩以上的收30%。1931年至1932年,又对土地税征收率作了改变,按土地价值和阶级成份为征收标准:以100元为起征线,即每户占有土地价值100元以上的,富农征收15%;中农征收5%;贫农征收3%或免征。湘鄂西苏区土地税征收税率的改变,反映了湘鄂西苏区的党和苏维埃政府对土地税征收问题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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