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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东北省苏维埃政府土地分配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苏区辞典》第497页(314字)

闽浙皖赣苏区土地法规之一。1932年5月,在赣东北省苏维埃政府第二次执行委员会会议修改通过后颁行。共9条,分过去土地问题解决的错误,土地的没收,土地的分配,土地的转易与收回4个方面。1931年7月,王明“左”倾机会主义者曾洪易以中央代表身份到达赣东北苏区后,即把赣东北苏区按照“抽多补少,抽肥补瘦”原则分配土地的正确政策诬蔑为“富农路线”,主持重新制定了这一土地法,该土地法在土地没收上,由没收一切地主阶级的土地,扩大为没收地主、富农的一切土地,规定富农土地“亦须同样没收”;在土地分配上,规定四分之三按劳动力、四分之一按人口平分,强制推行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左”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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