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中国苏区辞典

川陕省苏维埃政府公粮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苏区辞典》第712页(369字)

1933年8月1日,川陕省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定颁行。主要内容,规定苏维埃公粮的概念及其交纳限额。明确苏维埃公粮,是指群众在自动的原则上捐助的粮食,公粮规定的数量范围是由每个成年、老年、小孩在每年吃穿尽够,还有剩余的粮食来决定的。各起征点及累进交纳标准为:成年收谷在5背以上者,应交纳苏维埃公粮5升,6背、7背、8背、9背以上的,按累进各递增2升5,10背以上纳1斗8升;老年、小孩由4背以上纳5升,5背、6背、7背、8背以上的,按累进各递增交2升5,9背以上的纳2斗;富农每人收谷3背以上的,即够起征等级,须交纳5升,收谷更多的,按等级累进交纳。该条例既考虑到苏维埃政府的需要,又照顾到了工农群众的利益,使群众能在努力发展生产中得到较多的收益,因而较好地激发了川陕苏区农民的生产热情。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