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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置回苏区的豪绅地主的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苏区辞典》第816页(340字)

1937年4月29日中共中央在《新中华报》上发表。计三条:(1)在已分配了土地的区域,地主豪绅回来,可在原区乡分配给他和农民一样多的土地和房屋。但已没收了的土地,不许还原;已取消了的租债,不许再索取。(2)在没有分配土地的区域,地主豪绅的土地,停止没收,但去年以前的欠租,应宣布取消,不准索取。关于债务:甲,利息已超过本金的或等于本金的,不再付利息;乙,利息尚未及本金的,可酌量情形,付给微利;丙,以后账债,均以一分五厘为最高利息;(3)地主豪绅回来,可与其他群众一样,受到苏维埃(政府)的保护,但同时须遵守苏维埃一切法令,不得有欺压群众、反抗政权机关的行为,违者依法惩办。这是一份有关处理回乡豪绅地主的有关土地、租债政策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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