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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苏区辞典》第816页(233字)

1937年5月12日陕甘宁边区政府通过。全文共29条。其中第4条规定:“凡居住陕甘宁边区区域的人民,在选举之日,年满十六岁的,无男女、宗教、民族、财产、文化的区别,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下列三种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有卖国行为经法庭判决者;(2)经法庭判决有罪剥夺公民权期限未满者;(3)犯神经病者。这个选举条例,因为规定不受财产的限制,地主富农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与以前颁布的选举法规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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