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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款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64页(281字)

亦称“抬头人”。出票人指定的应得款项或依法持有票据有权要求付款人承兑或付款的人,是票据的债权人。一般未写明收款人的票据以持票人为收款人,写明的则以记载的收款人为限。票据上记载收款的方法是:①限制性抬头,即出票人只对收款人本人承担付款义务,不得转让;②指示性抬头,即票据经收款人背书可转让;③来人抬头,即持票人无须背书,仅凭交付即可转让。收款人凭票据向付款人(承兑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如遭拒付,有权向出票人、承兑人、背书或保证人追索票款。但受款人只有在票据注明或法定的最后期限以内才有付款请求权(无限期票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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