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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64页(415字)

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到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在履行了保全手续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一种法律行为。一项完整的追索权的构成须有实质和形式两个方面的要件。实质要件,是指追索权发生的原因。追索原因大致可分两种:①不获承兑。许多国家法律都规定,当持票人提示承兑而遭拒绝时,他可直接行使追索权,而不必等到到期日再请求付款。②不获付款。既可以是付款人明确表示拒绝付款,也可以是付款人被宣告破产、解散、歇业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或其他原因,持票人无从得到付款。形式要件,指追索原因产生后,持票人依法为票据权利实施保全形为。追索权的保全由两个步骤组成:①提示。包括承兑提示,即应该请求承兑的汇票,持票人应于规定时间内作出承兑提示,否则丧失其对前手的追索权;付款提示,一切汇票均应在规定期间内提示付款,否则持票人丧失追索权。②作成拒绝证书,并对被拒绝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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