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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固定收入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204页(315字)

地方预算享有的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全部划归地方预算,中央预算不参与分成。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地方政府为完成其事权必须有固定的预算收入来源。按照财政部的安排,1997年的地方固定收入由一般预算收入中的地方固定收入和基金预算收入中的地方预算固定收入两大部分组成,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遗产税、土地增值税、一般地方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一般外资企业所得税、一般外国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筵席税、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地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地方电力建设基金收入、养路费收入、公路建设基金收入、农村教育费附加收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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